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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12-08 浏览次数: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全体教职工、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八大类物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应用场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

严格执行实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管人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管理人员必须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购买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

第六条 运输

必须委托专门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使用

严格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库制度,保管人员对进出库数量、规格应认真核对,经手人应在记录本上如实登记。使用后有剩余应如数退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储存

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在储存室分开存放,并保证有足够的空间和距离;

5.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保险箱钥匙要安全保存,并实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6.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对存放危险化学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化学废物的处理

化学废物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部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剧毒品的处理由各使用部门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

第十条 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和应用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有安全防护用具。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和应用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和应用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确定防护重点,制定防护措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教学试验和生产设施时,要同时向校保卫处提供:设计任务书(包括工作状况、具体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在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必要时还须报请市有关上级部门审批。项目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 安全员和安全培训

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或应用的人员要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试验和应用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设备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各系(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4年10月30日起执行,原《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职院实训字[2008] 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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