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亚博188网站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院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时又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学院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教学为主体的特点, 教师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开拓精神,积极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敬业爱岗,能在本职工作中发挥积极带头作用;
(四)廉洁奉公,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教职工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参与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学院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接受群众监督;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组织做好教职工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增补、更换和撤换。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工会小组的代表团,由此而导致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予增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如调离本院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离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代表缺额原则上应增补。
代表在任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原选举单位可以将其撤换直至罢免:
(一)不履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二)违犯党纪、政纪,并受到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触犯了刑法,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拘留、逮捕、判刑;代表的更换和撤换由原选举单位向执行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执行委员会核实后,由原选举单位召开职工大会,并通知被撤换的代表参加(允许申辩),有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即可做出更换和撤换的决定,并报执行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 1 人, 秘书长 1人,执行大会的各项工作。主席团执行主席、秘书长人选由学院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讨论通过。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执行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大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事项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执行委员会提出,报学院党委同意、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预备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组建代表团,由当选代表选举产生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征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认真汇总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落实和执行。并将情况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各专门工作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组员若干人。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人选,由学院工会提出,经执行委员会通过。专门小组的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各专门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会议处理,会议邀请学院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并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协助提案小组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提出会议主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二)主持和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三)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受理他们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五)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六)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努力提高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素质;
(七)指导工会小组开展工作;
(八)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